在现行法例之中,债权是具备转移权利的属性的,然而,在实施此类行为之前,务必依照规定通知对应的
债务人。
我们通常将这种情形称之为
债权转让,亦即债权的所有权在不同的主体之间流转。
这类行为的完成需要经过原
债权人与新债权人的友好协商与共同签署协议这两大步骤,并自双方达成共识之时起便正式生效了。
在此过程中,债权转让的范围主要分为全面转让以及部分转让两种方式,其所产生的
法律效力也相应地包含了有效及
可撤销这两方面的内容。
具体来说,在执行债权转让之后,如果采取的是债权全部转让的策略,那么从那刻开始,该项债权将全权转交给新的债权承受者负责,而原债权人将不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责任。
至于部分转让,则意味着债权将由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共同享有。
《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