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民法典》所明确规定,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
离婚之后并不直接承担对子女的
抚养责任的父母亲。
尽管如此,从合法合规角度来看,祖父祖母并无相关的
探视权益。
在修订《民法典(草案)》的过程中,的确曾经考虑过赋予祖父祖母类似的权利,然而最终在正式颁布时此项议案被撤销了,从中不难看出,对于“隔代探望权”的问题,现行法律并未对此过多施加干预。
然而,适度地实行“隔代探望”无疑有助于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从而得到更为充足和全面的家庭关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