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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网络诈骗不知情的员工该如何应对

针对涉及网络诈骗的员工行动,假如员工对于整个事件完全无知,亦未曾协助或主导任何与网络诈骗相关的事项,那么这样的员工将不构成诈骗共同犯罪的参与者。
然而,若员工知晓网络诈骗的阴谋并实际参与其中,他们便已触犯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所规定的诈骗罪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依循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这类雇员将成为参与共同犯罪的罪犯,其量刑会受到严格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的事项来判定。
如果在此类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有员工发挥出主要作用,便可以被视为主犯,并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的相关法规进行定罪和处罚
另一方面,如果在整个网络诈骗案中,某位雇员的角色只局限于次要或者是辅佐性的职务,他们按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的规定,将被定义为从犯
所谓“起辅助作用”,即为犯罪过程创造有利条件,提供策划、工具支持、排除障碍等因素;
而起次要作用,意为受主犯的指令进行特定类型的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性共同犯罪中执行某些相对轻微的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从犯将会得到相较于诈骗罪的主犯更轻缓、减轻或者完全豁免的惩罚。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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