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期
徒刑并不是一个固定的年限为20年的
刑罚制度。
2、实际上,无期徒刑是对
犯罪者终身自由的彻底剥夺,同时施行强制性的劳动改造来进行矫正等相关手段的一种刑罚措施。
3、在无期徒刑的具体期限上并没有确定的标准,这主要取决于犯罪者的预期寿命以及其是否具备相应的
减刑条件和情节等等因素的影响。
对于那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他们最终能够实际服役的时间长度不得少于十三年,这是法律规定的最短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刑;
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