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交通责任
行政复议事宜时,通常要求在60个自然日内完成相关程序。
依据我国的《
行政复议法》的相关
法规所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自其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之日起算,于60天内作出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除非该法律对行政复议的规期有更短时间的明确规定。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情况较为复杂,出现了需延长时效的可能性时,必须得到行政复议机构主管领导的审批和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