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事项不可实施调解程序。
依照我国《
行政诉讼法》所规定,人
民法院在审理各类
行政案件时,均不宜采用调解作为解决
纠纷的方法。
然而,对于那些涉及
行政赔偿、补偿,或是行政机关需要行使法律
法规所授予其自由裁量权解决问题的案件,可以考虑采取适度的调解方式。
此外,若案件中还存在着相关的民事争议,该类争议也可被纳入到调解环节予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