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一方提出要更改子女的
抚养权归属,那么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均可作为受理此申请的标准条件:
1.与孩子一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因为身患严重疾病或者失去工作能力、残疾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起对孩子的养育责任;
2.与孩子保持亲密关系的父母中的某位存在不尽
抚养义务乃至虐待孩子的恶劣行径,甚至这种行为对于孩子的成长和心理产生了负面影响;
3.已经年满8岁的未成年子女,表达出愿意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意愿,并且这位父母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和精神资源来
抚养这个孩子;
4.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可忽视的恰当理由要求
变更抚养权。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
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