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进行所有权转让,然而根据行政划拨方法获取的
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进行转让。
但如经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则可以进行
土地使用权转让:
首先,土地使用者必须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其次,需要持有国家颁发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三,相关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必须具有合法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最后,需要按照规定与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向其支付足够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将转让、租赁、
抵押所获得的收益缴纳给该市县人民政府,方能完成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转让流程。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
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
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