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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获取公民信息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鉴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修订案(即“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原本的“恶意获取公民信息罪”已被废止,而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新罪行。
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规定的最新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几点:
首先,行为人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出售或提供方式来向他人披露、传递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者,其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刑事惩罚,同时还得承担罚金处罚
其次,如果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或提供相关服务的过程中,获取了公民个人信息并私自进行处理或外泄,同样会受到如同上述的严厉惩罚;
此外,无论是通过窃取手段还是利用其他非法途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会按照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最后,如果是单位组织犯下前述三项罪状里的任何一种,都将对这个单位处以罚金的行政处罚,与此同时,对于那些对单位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员工,也会按照以上各款规定的处罚力度进行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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