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约定,关于
工程合同价款的索赔要求需在指定时间限制内提出,即14个自然日;
而就因工期延误引起的
赔偿要求,其
申诉期则被延长至28个自然日。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了,当工程设计变更已获确认,且变更内容直接影响到工程价款时,
承包方应于收到通知后的第14个自然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请求,并经过发包方的仔细审查与同意,随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
因此,工程变更引发的赔偿项申请,也必须遵守同样的期限规定,即14个自然日。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
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