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其中一位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自行全额支付购得房产并取得完全所有权,且该事实已在
产权登记中得到体现,即房产被记录在单独支付方的名下,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该房产可明确地界定为配偶中的一方的专属
个人财产。
2.如果同一人在
结婚以前购置了房产,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而导致房产产权被记载于双方的名义之下,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可视作是此人对另一位的赠与行为。
因此在这类情况下,虽然该房产的动产权最初由购置者所有,但最终将被认定为夫妻共享的
财产权益。
3.当其中一方在结婚之前以其个人财产支付房屋的首期付款,并且产权被记在其名下时,尽管该房产在婚后由夫妻两人共同
偿还贷款,然而从法律意义上讲,它仍然属于这位支付者的个人财产。
但是,在他们最终走向分手之际,对于该房产中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的贷款部分,支付者有义务向配偶作出相应的补偿。
4.最后一种情况则更为复杂,即一方在婚礼举行之前使用个人财产支付了房产的首期付款,同时产权也被登记在双方的名字下,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房地产的
不动产权初始由支付方所有,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此房产视为夫妻共享的
共同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