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非法侵占之土地乃属农业用地性质的,应予限期归还土地原本功能,对于违反土地综合运用整体布局而擅自把农业用地改造成为建设用地的行为,需命令其拆毁在地上搭建的新建建筑及其他配套设施,使土地恢复如初的自然状态。
在此基础上,若该类土地在整体土地规划中得到了认可,则没收地上已建之新设施以及其他相关物品;
同时可以处以
罚金的形式进行惩治。
至于非法侵占的土地属于建设用地或者是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同样应命令其退还土地原本身份,且可以处以罚金的方式进行适当惩罚。
对于地面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
侵权责任人与合法的土地拥有者或使用者进行商议,寻求妥善处理办法。
在此过程中,如果
侵权涉及占用国有建设用地或占有国有未开发利用土地的情况,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决定联合没收。
同时,如果
违法侵占建设用地的行为触犯了《
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应该将该案件移送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
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