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解除之时,若夫妇间就共同资产的分配问题无法达成共识,那么这样的状况应该由我们的国家法律机关按照财产的特殊性以及实际情况,遵循照顾到孩子们的利益、女性
当事人及其处于无过失立场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判。
针对丈夫或妻子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所拥有的权益等方面,这些都应当依照相关
法规得到适当的维护与保障。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