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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应如何分配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个人财产所带来的财务收益,除了天然孳息与自然升值之外,均应当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对于这部分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利。
以下各项财产是属于夫妻一方独有的私有财产:
1、结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
2、由于遭受人身伤害而得到的补偿或赔偿金;
3、在遗嘱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属某一方的财产;
4、专供一方使用的生活必须品;
以及
5、应该被划归到某一方名下的其他各类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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