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消散之时,若某一方私自隐匿、转移、变卖、毁灭夫妻共有的资产,或是制
造假债务以图排他方所有的财产,有两种有效途径可供选择来保护自身权益:
首先,当讨论如何分配共同拥有财产时,对于那些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毁灭这些
共有财产或者制造假债务的那一方,可以主张相应的份额进行缩减甚至完全剥夺他们的权利;
其次,当
离婚程序结束之后,如有任何一方在
离婚之后才发现前配偶存在上述
违法行为,那么受害者就有权通过
司法诉讼的方式,请求再一次重新分割夫妻曾共同拥有的财物。
这一
诉讼的时效性规定为三年,其起算日期应从受害方发觉此类行为那一天开始计算。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