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令
法规,严禁
承包方擅自将所承建的工程再行分包至不具备与其工程相匹配之完整资格与能力之施工单位,此种行为违反了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定并损害了社会
公共利益,故此类违反
法律强制规定的
承包合约依法应被判定为无效。
同时,也明确规定分包单位不得擅自将其所承包的工程再次进行深度的分包。
在涉及到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工程中,此类项目必需完全由承包方亲自完成,无法委托第三方代劳或者转包。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