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借款人未归还借款却无偿赠与他人财物,且该赠与行为影响出借人债权实现时,出借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行为。
(二)出借人行使撤销权需遵守期限规定,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借款人赠与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三)出借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需提供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等,以及借款人赠与财物的证据,如赠与合同、财物转移凭证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一、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