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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婚前财产范畴

夫妻一方在其婚姻伴侣所具有之婚前财产是指夫妻某方在婚前已拥有并享有所有权之各项财产,这些财产既包括各种动产也包含各类不动产业态。
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将这类财产进一步划分为四大类别:
(1)每一位个体离婚者自有的财产,诸如他们在工作过程中所获取的薪酬、奖金,或是通过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亦或是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还包括遗产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任何不违反法律法规之合法收入。
(2)夫妻中某一方在婚前即已拥有或者具有的某种财产权,一方在婚前所获得的债权,这些都属于婚前财产范畴。
(3)婚前财产所衍生出的利息部分,这其中不仅包括个人财产本金的婚前利息,同时也囊括其增值所带来的利息收益。
(4)还有些夫妻在婚前以货币形式持有股权和其他资本性资产,但在婚后转变为另一种形态财产,同样也被视为婚前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婚前财产的界定范围及确凿无误,夫妻结婚登记之日便成为界定时点;
在此之前,各自持有的财产仍归该方个人所有;
自结婚登记当天起之后,无论财产是由单方获得还是双方共同拥有,只要法律无特别规定抑或当事人另有书面协议,此项财产均应纳入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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