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夫妇以共同的财产为其父母
购房,并且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于某一方父母名下,那么此物业
产权应属于父母所有,
离婚之时不得作为
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具体的
出资情况,只能将其视为债权,并有权要求返还相应的出资份额。
在离婚过程中,倘若期望对已以父母名义购置的房地产进行分割,唯一的途径便是在做出这一决策之前与对方进行充分的讨论并达成协议,同时力劝双方进行公证。
然而,仅在此基础上,尚需满足以下三种情形方可被判定夫妻二人具有获取该
房屋所有权的权利,进而在离婚之际得以提出分割请求:
第
一,若以一方父母名义购买的房地产在离婚发生至之前的时间段内已完成
过户手续,使之变为夫妻联名人或者其中任一方的
个人财产,则在此时,即可申请进行分割处理;
第
二,若以父母名义所购得的物业符合公开市场交易的各项规定且经证明与父母签署了正式的
代理购房契约;
第
三,尽管缺少书面的代理购房契约,但如果父母能够确认存在此类代理行为的真实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双方用
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