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系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署的关于物业服务业务的约定,该合同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对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等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
公共秩序的服务,并由业主负责偿付相应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新竣工的物业情况,通常会首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初步的物业服务合同,待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再由后者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
假如业主大会决定选取新的物业管理企业,那么业主委员会就有可能不再与其前任物业管理企业
续签委托合同;
即便业主大会同意与原先由房地产开发商选聘且已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参与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续约,他们亦有可能会在原委托管理合同的基础上作适当的修订,即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作的各项修缮,进而形成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此前做出的委托仅仅是一种暂时性的安排,真正具有决定权的乃是业主大会的委托。
事实上,如果
招标物业属于已投入使用的物业场所,其委托管理合同将会直接由业主委员会与通过
投标胜出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签署。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
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
合同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