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着商品交易行为的商业合作者来说,他们有责任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
消费者支付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五作为
违约金,而这个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则需要满足下限为至少一元人民币,上限规定不超过三十元人民币这样的条件。
当然,在此基础上,
当事人双方还可以进行友好沟通洽谈,寻求更为合理的
损害赔偿方案。
当商品交换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现,同时采取快递或物流的送达方式时,货物的接收方的签字确认即被视为商品的实际交付时间。
反之,若货物的提供是依靠服务的形式完成,那么在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所记载的时间就被视为提供服务的时间。
但如果凭证中没有明确地记录时间,或者时间与实际的服务时间存在差异,那我们就应该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如不幸发生消费者与商业合作者之间的权益
纠纷之事,此时消费者和商品销售者有以下几种途经来解决这一问题:
(1)双方进行深度沟通协商以达成和谐解决方案;
(2)请求消费者协会甚至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出面调解;
(3)向相关的主管行政单位提出投诉;
(4)依照彼此曾达成的
仲裁协议,
递交仲裁机构裁决;
(5)最后一种办法就是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