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
诉讼费用缴纳制度,对于
债务纠纷等民事案件提起的
诉讼程序,诉讼费用原则上应由
败诉方承担。
然而,倘若
代理人选择委托律师参与
诉讼过程,那么所产生的律师服务费用需由委托人自行负担。但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诉讼费用确实由败诉方承担,且
胜诉方自愿承担的情况下才得以例外。在诉讼案件中,
律师费通常由聘请律师的一方承担。
然而,在涉及到
民商事案件的情况下,如果某一方在诉讼中被列为被告,并成功地聘请了律师进行辩护,最终战胜了原告,则有权向原告索要这部分律师费(法律明确支持一方
当事人偿付他方当事人为案件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在处理债务纠纷时,可以在
起诉状中明确提出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
诉讼请求。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