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若发生交通事故且保险公司并未给予理赔,则应由事故的
责任人承担相关费用。依照现行法律规定,
机动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若属于该机动车辆所负有责任的部分,应当首先由负责其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依据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进行
赔偿;如有差额,再由负责该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补足赔偿;若还存在缺口或该机动车辆未曾购买过商业保险,那么最后的
赔偿责任将由
侵权行为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