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维修过程中,若不幸遭遇
意外事故,导致产生
经济损失,该情况下,向保险公司提出的理赔申请通常不会得到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因
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
财产损害,无论肇事者是谁,只要提
起诉讼,要求
侵权方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人
民法院都会予以支持。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为修复受损车辆而支付的相关费用,如维修费、配件费等;
(2)车辆上所承载的物品遭受的损失;
(3)为解救事故车辆而产生的施救费用;
(4)由于车辆损毁严重或无法修复,为购买一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毁车辆价值相当的新车所需支付的重置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
财产损失,
当事人请求侵权人
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