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电瓶车被认定为属于
非机动车辆范畴,那么在通常情况下将无需进行
赔偿。
然而,如果
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辆驾驶员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并且非机动车辆驾驶员并无任何过失行为,那么责任将全权归咎于机动车一方,由其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相反地,如果有足够的
证据证实非机动车辆驾驶员确实存在过错行为,法院则会根据这一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适度减轻机动车一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机动车一方并未出现任何过错行为,那么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将不会超过总损失的百分之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