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保险重复理赔情况,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通常存在以下三种
处理方式:
1.各家保险公司依据自身所承保的金额,按照各自承保金额与保额总额之间的比例,共同分担
赔偿责任,相互间并不承担任何形式的
连带责任;
2.各家保险公司仅需根据自身所承保的金额,按照各自承保金额与保额总额之间的比例,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相互间并不产生任何形式的连带关系;
3.无论重复保险各
合同成立的时间顺序如何,均被视为合法有效,各家保险公司将在其保额范围之内,共同
承担连带责任。当保险公司支付了相应的保险金之后,对于超过其应负担的那部分金额,可以向其他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
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
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
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