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物不系安全带在交通事故中的
赔偿事宜,其准则大致如下:
首先,如果是狗没有佩戴适当的绳索,并且车辆处于正常驾驶状态,那么责任将完全由狗的主人承担,此时肇事驾驶员无需给予任何赔偿;
其次,当狗佩戴了相应的安全带,但是驾驶员存在违反道路
交通规则的行为时,狗的主人和驾驶员均需为这起事故的发生负责;
最后,即使狗持有合法的证件,但是并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带的场合,对于小型犬只来说,它们可以在街道上自由活动,但这时要求狗的主人必须使用牵引绳进行约束。若在车辆正常行驶的过程中,不幸与未佩戴安全带的狗相撞,那么驾驶员有权拒绝支付相关的赔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
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
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