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上市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均将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裁定停止其股票在证券市场的公开交易:
首先是公司的股份总额、
股权分配分布等因素导致其已然失去了作为上市企业应必备的资格条件;
其次,如果该公司未能按照相关
法规及规定要求及时且真实地披露其财政情况,甚至故意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严重的
虚报制作;
再次,假如该公司有任何的重大
违法行为被证实;
最后,只要该公司能够在过去的三个财政年度内持续出现经营亏损。
《
证券法》第九十七条
收购
期限届满,被收购
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
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
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