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付之自然权利并不具备
继承性,然而总有一些特殊情况存在。
值得我们留意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具体规定,所谓遗产乃是自然人离世后所遗留下来的属于其个人所有且确属合法的财产。
如若根据现行
法规或综合考虑财产本身的特性,并未赋予
继承权的相关遗产,实际上便是无法进行继承的。
至于被
继承人所享有之精神损害索赔权力,其专属性特征使得此项权益无法通过继承来实现。
然而需要我们关注的例外情形在于,如若被继承者生前已提
起诉讼或已有
赔偿官司的被告方以
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赔偿承诺者,便可将该等在生权力作为遗产予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
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