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有意
争取子女抚养权,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针对
离婚过程中
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事宜,通常须先行由双方协商加以解决。
若是协商无果,便可采取
诉讼途径寻求回报子女抚养权。
然而,即便已经离婚,子女
抚养事宜仍应以有益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为准则,广泛综合考虑双方各自的具体情况。
具体而言,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首先,对于年纪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情况下会被判予母亲抚养,除非母方存在如下几种特殊情况:
1.母方身患持久且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致使子女无法与其共处;
2.母方在具备抚养能力的前提下未能尽到相关抚养责任(如对子女实施抛弃、虐待等不良行为),而此时父亲强烈请求子女跟随其共同生活。
其次,当涉及到年满两周岁以及两周岁以上的子女
抚养权问题时,应优先考虑条件更为优越的一方。
对于此类年龄段的孩子,如果父亲和母亲都主张孩子跟着他们生活,需要重点观察诸如经济状况、个人素养、生活环境、对子女责任之承担、以及与子女情感关系的亲疏度等因素。
再次,对于年龄超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出现关于随父亲还是随母亲生活的争议,应该充分尊重并考虑子女本人的意愿和想法。
同时,父母双方也可就
轮流抚养子女的问题进行协商,并依据双方自行签署的抚养协定,或在法院的介入下签订抚养协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