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缔结合法婚姻之后购置房产,仅将其登记于配偶单独一人之名下,并不必然意味着该
房屋产权完全归属于此一方所有。
依据现行相关
法规规定,正当的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之内,夫妻一方无论购买何种房产,若无明晰的协议约定或有足够充分的
证据足以彰显其
购房资金全然属个人支出,即便是唯独将所购
房产证书名单之上标注配偶姓氏或是仅仅登记于某一方名下,亦当被视为合法的夫妻之家产之一部分。
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之下,无论夫妻在购
买房产之际,房产所有权证书上是登记双方二人之名或是仅写下其中一方之名,从法定层面上都应当理解为此房产乃系
婚姻存续期间所购置,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