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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必须要满足怎样的条件

对于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阶段,只要他们能够严格遵守监规并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体现出真正的悔过自新之心,甚至有着立功表现的话,都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而更为特别的是,当这些罪犯展现出以下任何一种重大的立功行为时,都必须得到减刑处理:
首先,能够有效地阻止他人实施恶性的犯罪活动
其次,向监狱内部或外部揭发重大的犯罪行为,且经证实其所言为真;
再次,拥有创新的发明创造或实现了重大的科技变革;
第四,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做出舍己为人的英勇之举;
第五,在抵挡自然灾害或者处理重大事故方面表现出突出的能力;
最后,对于国家和社会作出其他具有重大价值贡献的行为。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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