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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罪犯限制减刑的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关于对三种类型罪犯实施死刑限制性减刑的具体规定如下:
1.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缓刑考验期限结束并经过实体裁判之后所剩余的有期徒刑期限不得低于其原先判处刑罚期限的二分之一。
2.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缓刑考验期限结束后依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缩减为无期徒刑的情况下,所剩余的刑期不得低于十三年。
3.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如果缓刑考验期限届满后的罪犯得以被减为无期徒刑,那么其所剩余的刑期应当不少于二十五年。
同样地,如缓刑考验期限届满后被减为有期徒刑的,则其所剩余的刑期亦不得低于二十年。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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