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期限的确立与算定方法如下所示:
首先,根据
刑法规定,对于法定最高刑未达五年
有期徒刑者,其
追诉时效期为五年;
其次,涉及到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其追诉时效期设定为十年等情况;
再次,通常情况下,追诉时效自
犯罪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倘若涉及
连续犯或
持续犯性质,则应当从
犯罪行为截止之日起算;
在追诉时效期内若再度犯案,前述罪行的追诉时效将从新罪行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