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检察部门严谨的审查和批准之后,会依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批准或不予
批准逮捕的决策。
对于已得到批准逮捕的裁决,公安机关有责任严格履行,并需随时向人民检察院汇报其执行进展状况。
然而,若有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出现,人民检察院则应明确阐述其理由,假如需要进行
补充侦查的环节,同样应当同时知会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