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商家未退回
消费者支付的
订金事宜发生在消费领域内,消费者协会将会进行干预处理;
然而,若该情况发生于非消费领域,消费者协会则无法介入干涉。
消费者协会具有以下三项公益性质的工作任务:
1)积极参与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对于商品及服务的监督测量工作;
2)在关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问题上,向相关部门反映、查询和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3)接受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内容展开深入调查、调解以解决争议。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
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