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债务人未积极行使其对他人享有的债权或与其相关连的从属性权利,进而对
债权人持有的到期债权产生了负面影响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
法规向人
民法院申请,以自己作为
代表人身份影响并代为执行债务人针对特定相对方的相应权利,除非此种权益是专属责任于债务人自身的权益。
在行使
代位权的过程中,其所涉及到的范围应限于债权人持有的到期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