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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

债务人未积极行使其对他人享有的债权或与其相关连的从属性权利,进而对债权人持有的到期债权产生了负面影响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自己作为代表人身份影响并代为执行债务人针对特定相对方的相应权利,除非此种权益是专属责任于债务人自身的权益。
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其所涉及到的范围应限于债权人持有的到期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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