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涉案特性方能成立:
首先,涉嫌本罪者需为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一特定身份群体;
其次,该
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务必为故意,且带有明显的徇私偏向;
再次,本罪所侵犯的法益乃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最后,客观行为上则要求涉案主体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利用职权以不当方式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此种违背法律公正性质的行径。
《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