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乃是双重客体,既包括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亦包括公民的人身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法律秩序。
就具体
犯罪对象而言,系指枪械、弹药及爆炸物品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通常会表现为下列手段:
行为人为达到将他人持有的
枪支、弹药、爆炸物据为己有之目的,会采取
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性手段,直接从原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手中强行夺取上述危险物品。
3、主体要件:
本罪的
犯罪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
只要年满16周岁且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
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夺取的是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仍决意为之。
若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抢夺,则不能构成本罪。
《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