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行的
犯罪特性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从客观层面来看,本罪行表现出的是通过威胁、
暴力或其他导致妇女无法抵抗或者不敢进行反抗的方式来实现与被害者之间的性关系,但是这一切都必须以违反了妇女本人真实的意志为准则;
其次,本罪行侵犯的是女性作为个体所享有且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
再者,就
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而言,主要涉及的是已经达到法定年龄(即年满十四周岁)的男性;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
行为人实施此种行为时必须是出于直接的故意,而且其目的明确指向强行与
受害人发生性关系。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