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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是否可以数罪并罚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典之规定,倘若某人为危害社会安全,蓄意实施杀人行为,更进一步纵火焚烧尸体,则纵火行为一旦被判定为犯罪,可以依此同时追究其杀人与纵火两项重罪的刑事责任,然而,当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时,仅可适用数罪并罚
相关法律条款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对于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有数项罪行的情况,除非是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之外,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然而,管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拘役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而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若未满三十五年,则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
反之,若总和刑期已达三十五年以上,则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在数罪之中,若有判处有期徒刑及拘役的,则应执行有期徒刑;
若有判处有期徒刑及管制,或者拘役及管制的,那么在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后,管制仍然需要继续执行。
至于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必须执行,且若附加刑的种类相同,则应合并执行;
若种类不同,则应分别执行。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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