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否则
婚前财产并不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婚前财产应属个人资产范畴内,亦包括
遗嘱或
赠予合同时已明确指定仅归某一方所有的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
个人财产并不会因婚姻关系而自动转变为夫妻共有财产,且此项原则在法律层面上亦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然而,特殊情况如夫妻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对此进行调整则不在此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
夫妻共同财产。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