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行为应满足如下特定条件:
其
一,需拥有一名或以下亲生子嗣;
其
二,具有良好的教育及培养能力任由被
抚养者采纳;
其
三,确保自身身体状况并无任何违背医学常识的不可亲自抚养子女病症;
其
四,须达到法律规定的三十八岁法定成年年龄;
其
五,需
保证历史经历中绝无涉及任何对被收养之人不利的死亡记录。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正式施行之日起,倘若有意进行收养流程,还需额外满足无不利于被
收养人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记录这一特殊条款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八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