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则上,当作为一项重要民事权利的
撤销权得以产生时,
当事人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到相关撤销事由之后的一年时间内及时地行使这一权利;
在此期限之内未能合理有效地行使该权力的,将可能导致撤销权失效。
2.若由于重大误解等原因形成了撤销权,那么有关方面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类撤销事由之日起的90个工作日内,主动行使这一权利,否则撤销权也会失去其效力。
3.如果遇到受他人
胁迫之事,当事人更应在面临胁迫的不法行为已终止之后的一年内迅速行使撤销权,以免因时效问题使撤销权丧失其作用。
4.若当事人在得知已存在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不会再主动行使撤销权,或者通过自身行为举止展现出已然放弃这一权益,则撤销权将会自动消灭。
5.对于那些自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的期间内并未积极行使撤销权的人来说,他们的撤销权也将因为时效问题而彻底消失。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