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刑事伪造和
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过程中,通常会对涉案人员采取以下严厉的惩罚措施:
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若
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附加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
罚金;
重度情节的,则需要接受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的
刑法,双手奉上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有意伪造和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者,原则上皆构成
犯罪。
只有在行为者因失误手误填写、错填票证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方可免除犯罪的指控。
同时,即使
行为人确有有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书意,但若是主观上仅为自我欣赏、收藏等个人目的,且客观上未导致票证流通过程中的任何损害,则可视作本法律第13条中所定义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从而排除犯罪的可能。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
汇票、
本票、
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
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