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涉及到的婚前父母之房产,其归属权是否将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我们应当依据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首先,若该房屋归属于
单亲家庭之父母所有,然而在
房产证上却登记有夫妻双方的姓名,那么在
离婚诉讼中,这栋房屋便应被变更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至于分割方式及份额比例,可以由双方
当事人进行自由商议,倘若无法达成共识,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定。
其次,如果房产证仅记录了一方子女的姓名,则可视为父母单方面
赠予给子女的财产,当夫妻关系破裂时,该房屋应当归属于登记在
产证上的那一方。
再来,如果此房产以贷款方式购买,且由某一方家长首付,即便房产证上记录着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在面对离婚诉讼时,同样应依据双方合作
偿还贷款程度进行划分。
最后,假如这栋房屋是由双亲共同
出资购置,并且房产证上也记录着夫妻双方的姓名,那么在面临
离婚之时,这栋房屋应归为夫妻共同所有,至于如何削减份额比例,同样是由双方当事人来决定的,若是协商无果的话,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