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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可直接变更不属其管辖案件的指控罪名

倘若诉讼中的指控内容清晰明了,证据充足有力,并且其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与人民法院最终审理和确认的罪名存在差异,那么便应做出有罪判定。
因此,在检察机构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只要满足了上述条件,即便人民法院审理并认定了与检察机构管辖范畴不符的罪名,按照法律规定仍应对此案依法进行有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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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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