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诉讼中的指控内容清晰明了,
证据充足有力,并且其所指控的
犯罪行为与人
民法院最
终审理和确认的
罪名存在差异,那么便应做出有罪判定。
因此,在检察机构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只要满足了上述条件,即便人民法院审理并认定了与检察机构
管辖范畴不符的罪名,按照法律规定仍应对此案依法进行有罪判决。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法院对
认罪认罚案件
量刑建议的处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
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
犯罪事实的;
(四)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
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