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依法律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判决的
死刑案件外,任何其他死刑案件的判决均应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批准。
在此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需对参与审核的死刑案犯进行严格的审讯,如有辩护律师提出相关要求,也必须充分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此外,在
死刑复核审理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亦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审议意见。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
判处死刑的第
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
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