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如果有任何一方面临特定情况而申请变更
孩子的抚养权,那么他们的请求将被予以充分的考虑和支持。
这些特定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与孩子长期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身体残疾等原因,已经无法再承担起照顾孩子的责任;
其次是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尽管没有完全尽到
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孩子的恶劣行径,或者他们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环境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第三种情况是,当孩子年满八周岁后,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该方具备
抚养孩子的经济实力和实际能力;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存在其他合理且恰当的理由,使得
抚养权的变更成为必要。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