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提交
伪造的资料来获取贷款,这被称为贷款
欺诈罪。
它特指那些以
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炮制诸如引入资金、项目等
虚假借口,使用假的经济合同,出示假的证件,借助于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为
担保,或者在
抵押物价值之外进行多次担保,甚至采用其他手段,从而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且
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本罪的构成需要
行为人有故意的心态,并且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无论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肆意挥霍,还是为了将财产转移和隐藏起来,这些都不会对本罪的成立产生任何影响。
然而,如果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意图,尽管他们在
申请贷款时采取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照
犯罪行为来处理,而应该由银行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停止发
放贷款、
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增加贷款利息等方式来解决问题。
《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
骗贷款的。